解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 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
編者按:2021年4月7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項制度著眼于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形成多方共治,是對執法理念、執法方式的探索和創新,旨在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提升監督執法的精細化水平,落實企業守法責任?!吨笇б庖姟返某雠_,將進一步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2020年3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經過一年多的實施,該項制度取得了良好社會反響。隨著疫情防控常態化,急需總結經驗,為了推動這項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態化,生態環境部于2020年8月啟動《指導意見》的起草工作,并于2021年4月發布《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總體要求: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通過深入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
文件提出,對正面清單企業實施動態管控,適時調整優化正面清單納入條件,及時移除不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有效期內,適時對正面清單企業進行 “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減少現場執法檢查次數、規范現場執法檢查程序、健全非現場執法方式,對正面清單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對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對其他企業,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平臺作用,依法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鼓勵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生產設施(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數據。積極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加強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
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執法過程中的差異化管理措施,是推動以非現場執法檢查替代現場執法檢查的制度。這項制度著眼于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形成多方共治,是對執法理念、執法方式的探索和創新。通過深入實施這項制度,逐步提升對企業非現場執法檢查比重,提高通過非現場執法途徑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的比例,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次數,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